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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须标明“广告”
【信息时间: 2016-08-07 08:01:04   阅读次数: 】【字号

【深圳商报讯】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将施行,针对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广告”,是否意味着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国家工商总局昨日明确回复《法制日报》: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暂行办法同时在罚则中明确: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新法实施在即,上述条款目前在业界却仍存在疑惑,并引起法律界讨论:标注为“广告”,是必须标“广告”二字,还是也可用“商业推广”或“AD”(广告的英文缩写)等?如果一个网络广告,旁边标注了“AD”,是否也要承担未规范标注的责任?而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得到的明确回复是: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标注不可改用"推广"等 二手车平台涉嫌欺骗消费者 广告承诺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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