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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美化 不等于虚构臆造
【信息时间: 2016-08-27 12:11:55   阅读次数: 】【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认为超市发厢红旗店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产品标签上有“养胃”字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商品生产商江中公司认为上述处罚侵害了公司利益,致使其产品声誉受损,故将海淀区食药监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江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8月26日《北京晨报》)

新《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内一些企业商家因为在广告宣传问题上存在违法违规之处而遭到了处罚,比如有些商家仅仅因为在广告传单中使用了“最”字,就被重罚几十万,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新《广告法》确实在发挥它的现实威力,值得肯定。

企业却不干了,转而把食药监部门告上了法庭。企业认为“养胃”属于广告语,用在自己产品的宣传推广中并没有什么错。问题是,广告语就是要如实反映产品的品质、特征和质量等等信息,而不能虚构和臆造产品所不具有的功能,也不能对产品的性能、功效夸大其词,诱导和欺骗消费者。

所谓猴菇饼干能够“养胃”的说法,不但早已遭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质疑,而且在各路营养、医疗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看来,也完全是一种无法得到科学确认和鉴定的说法,那么把这种没有科学定论的内容以肯定的语气用在自己产品的宣传推广中,说得轻点就是夸大其词,说得重点就是一种弄虚作假,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已经涉嫌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开出罚单,何冤之有。

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不管是新的《广告法》,各种条例,还是管理办法,要想在现实中发挥作用,就得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得到不打折扣的贯彻落实,不留漏洞,不给企业商家以可乘之机和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倒逼企业商家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才能倒逼他们规范自己生产经营的同时,也规范自己的宣传推广,避免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机会,忽悠和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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