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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益广告亮起来动起来活起来
【信息时间: 2016-11-29 10:09:07   阅读次数: 】【字号

 本报讯 福建省泉州市近日印发《关于公益广告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和相关激励工作意见》,对各有关方面如何参与、推动泉州市公益广告发展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市公用事业局要认真抓好公益广告传播“高地”建设和扩大户外公益广告比例两项工作的落实,深化广告发布载体建设。要将市区(鲤城区、丰泽区)路名牌商业广告灯箱作为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好市委和市政府各项重大活动公益广告宣传的固定阵地,不再拍卖上述区域路名牌商业广告灯箱建设经营权。要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总数的15%至25%用于公益广告,扩大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数量。要按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求,通过公开竞价确定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运营商,保障公益广告宣传的有效运作。
  《意见》指出,市工商局、市委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着重从以下四方面入手,有效提升公益广告创意水平——
  推广公益主题与品牌广告结合的“二合一”宣传模式。立足泉州民营企业多、中小企业多、品牌企业多的优势,围绕“造泉州品牌”和“创品牌泉州”规划布局,引导驰(著)名商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将公益主题和品牌宣传诉求相结合,以“情感式”“类比式”“嵌入式”等广告为切入点,实现“传播公益正能量+提升品牌美誉度”的双赢,推动更多品牌企业认识、认知、认同公益广告,投身公益广告事业。
  增强公益广告宣传融入日常事物的“蒲公英效应”。鼓励、指导企业和有关单位学习“京都念慈庵”枇杷膏的“孝亲图”(儿子服侍年迈的母亲)商标标识创意设计技巧,在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以及城市雕塑、绿化景观、公共建筑物设计中融入公益广告内容,形成公益广告广泛传播的“蒲公英效应”,倡导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画好公益广告宣传各方支持和共同参与的“同心圆”。允许和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以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支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广告媒体等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宣传;适时举办全市公益广告大赛,发掘更多“新、特、优”公益广告原创作品;支持市广告协会建立公益广告大赛获奖作品库;编印近年来全市公益广告获奖作品集,为公益广告创作提供路径方法指引;保护公益广告著作权,在公益广告获奖作品集中标明作品创作者。通过这些措施,强化激励效果,促进协作交流。
  注重培育公益广告创意设计和制作传播的“领头羊”企业。结合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大力发展广告等生产性文化服务业,鼓励有关方面以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的形式加强与广告企业的合作,培育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和传播企业。
  《意见》还从加强财政经费保障、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两方面,加大对泉州市公益广告发展的扶持力度,即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全市公益广告事业,用于公益广告制作、宣传、发布和专题性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确保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相适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投身公益广告事业、捐助公益广告活动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免征增值税等优惠。
  《意见》要求市工商局每季度向市直各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全市公益广告刊播工作情况,推进公益广告工作信息交流共享,为优化公益广告刊播工作提供行动指南。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注意加强沟通协调联系,形成“1+1>2”的工作合力,同时强化对本部门、本系统落实公益广告激励政策措施情况的指导督促,制定任务书和时间表,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全市公益广告工作高效平稳运行,真正让公益广告“亮”起来、“动”起来、“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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