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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不满10岁的孩子被开发商当广告代言人
【信息时间: 2016-11-05 14:08:44   阅读次数: 】【字号

华商报商洛讯(记者陈永辉)“妈妈,为什么到处都是我的照片,我不想让这么多人认识我……”洛南刘女士不到6岁儿子的巨幅照片出现在广场、高速路牌及网络上,这让刘女士苦恼不已。原来,刘女士的孩子参加了金江商业广场举行的少儿才艺大赛,照片被开发商用在商业广告上,另外还有8名不到10岁的孩子的照片也被使用。
  家长:参加了少儿才艺大赛孩子照片被用作商业代言
   刘女士家住洛南县城,今年7月,她带6岁儿子参加了一处名为金江商业广场的楼盘举行的少儿才艺大赛,获得了人气奖。不久后她在洛南县城人民广场上看到了孩子的巨幅照片,内容是:“我荣获金江宝宝称号,我叫 ,我为金江商业广场代言。”
   刘女士说,不仅在繁华地段有巨幅广告,高速路牌、网络微信平台上都出现了孩子照片。“开发商原来找我们说过代言,我也没想太多就签字了,但开发商答应的1000元代言费没给。”
   雷女士的孩子7岁,照片也被用了,她说多次找过开发商,但对方态度强硬地称,“你去告我吧。”多位孩子家长反映,总共有9个参加才艺大赛的孩子照片被用作商业代言,孩子都不满10周岁。多数孩子没有拿到报酬,这件事发生后,对孩子造成了很大困扰,也让家长感到很不舒服,他们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开发商:不知道10岁以内孩子不能做商业代言
   “我们原来搞了一个少儿才艺大赛。”金江商业广场项目开发商洛南县天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一位负责人昨日对华商报记者讲,活动结束后,他们和获奖的孩子家长签了一份协议,由孩子为企业做形象代言,共有9位孩子做了商业代言,他们向其中3位支付了代言费,另外6人还没有支付。在这份“金江宝宝”形象代言协议上,内容大致为甲方(金江商业广场)拥有商业宣传中形象大使(代言人)的肖像使用权,用于甲方的商业宣传活动。协议明确,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代言费10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
   “我们不知道新《广告法》规定10岁以下孩子不能做商业代言。”这位负责人称,他们确实将孩子的照片放在了广场上、高速路牌子上以及微信平台上。相关部门认为这份合同无效,已对他们进行了处罚。他们打算在以后将每个孩子的1000元分次用在孩子商业宣传活动上,也算是对家长的赔偿,不过这还需要与家长们协商。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广告法》2015年9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上午,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姚书凯称,他们认为洛南县天九置业有限公司在金江商业广场营销过程中,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广告,已经违反《广告法》。责令开发商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此外,对孩子照片还被用于微信平台和高速路广告牌,他们会进行了解,重新调查处理。
  律师说法:开发商涉嫌违反三个法规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姬亚平告诉记者,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逊也表示,开发商和孩子家长签订的所谓形象代言协议,与《广告法》禁止性规定相冲突,应当视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开发商使用孩子的肖像用作商业代言,就涉嫌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侵犯了肖像权。作为家长来说,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兴武认为,开发商不仅违反了《广告法》、《侵权责任法》,还违反了《妇女儿童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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