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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最”字广告的杭州小炒货店,经听证还是被罚20万元
【信息时间: 2016-03-23 20:47:22   阅读次数: 】【字号

因为在店堂招牌、产品外包装多处使用“杭州最好”、“中国最好”等字样,杭州一家小炒货店于3月22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20万元。
“20万元,相当于我们一家店一整年的利润。包装上的字我都已经改掉了,还是要罚我20万,不能一棍子打死我啊。”3月22日,该炒货店老板方林富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
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杭州市西湖区市监局则表示,该炒货店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明确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规定,20万元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
2015年11月,西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这家炒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店堂招牌、产品标价签、商品介绍板、产品外包装多处使用了“杭州最好”、“中国最好”字样,举报基本属实。
据去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有如上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月1日,该局举行了案件听证会。当时,方林富发言时情绪激动,几次站起来说:“我的错已经改了,就因为一个字罚我20万,到哪里都站不住脚。”
3月22日,方林富还是收到官方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并被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新老广告法均在条款中明确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不存在‘先整改,整改不到位才能处罚’的情形。新版广告法2015年9月生效,当事人作为经营主体有学法的义务,不能因为不学法、不知法而免予处罚。”西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告诉澎湃新闻。
该执法人员表示,如果炒货店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服是肯定不服的,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诉讼,我还要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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